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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

时间: 小龙 合同

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优秀范本5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然人借款合同篇1

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文就着眼于讨论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时,应如何制作和签订借款合同的问题。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最简单的借款合同也必须有如下条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额;3、借款时间。在某些不签订正规借款合同的场合,借条同样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简单的借条一般由借款人书写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____元”,并由借款人签名和注明时间,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也就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自然人借款合同篇2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借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自然人借款合同篇3

借款方:__

借款方:__

一、借款用途

张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年_月起至_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借款合同篇4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丙方(保证人):(若需要时)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乙方开办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乙方如何使用借款,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年_______月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还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六、权利义务

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款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自然人借款合同篇5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__)

第一章 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一家境内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本指引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例如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均有一定指导作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关于法律意见书等律师专门服务项目,另由专项的业务指引来指导。在对于依法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和规范性规定。鉴于企业贷款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

第二章 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 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应当在受银行委托时,协助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其具有借款人资格的法律文件。作为借款人的律师,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在经济、财务等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所以:

(1) 借款人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述文件应当提供经贷款人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类文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用纸上复印并加盖其印章。

(2) 企业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载明的经营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

2. 根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人一般应具有以下经济、财务条件:

(1) 借款人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借款人应当已经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有效存款账户;

(3)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5)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反映并证明借款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4. 借款人应出示其《贷款证》或《贷款卡》。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借款。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贷款证》或《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借款。

5.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审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客观的客户评价,统一评定信用等级,统一授信。

客户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需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融资业务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 AA、 AA-)、A级(A+、 A、 A-)、BBB级、BB级、B级。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将A级及A级以上客户作为基本客户,其中AA级及AA级以上客户是授信业务的主要营销对象;A-级属于控制对象,BBB级属于调整对象,BB及以下级属于应尽快采取措施清户的对象。某一客户的信用等级随着对该客户的监测、分析,根据其经营情况变化而不断调整。

客户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于各个客户统一评级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客户在本行系统内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各类融资金额的总的计划额度。该额度对于该客户是公开的。一个法人客户在一个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法人内,只能由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统一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在所授予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进行这些业务。

所以,评定信用等级和取得授信额度,是企业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前提条件。律师均应了解。

6. 禁止贷款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承担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 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的批准,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业务。

作为贷款人律师还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第三章 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律师可以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 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 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 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应协助贷款人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对于借款事项的决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应当强调的是,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十分重要。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是指借款人作为法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以及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借款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决策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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